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与建设的宣传解释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建设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