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与建设的宣传解释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建设和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