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支持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农村敬老院以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落实相应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