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资助或者城区、居住区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可以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无偿或者低收费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