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资助或者城区、居住区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可以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无偿或者低收费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