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改建、扩建、租赁乡镇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等措施,扩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规模,将基础条件好、区位优势明显、辐射能力强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