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区域养犬事项制定文明公约,调解纠纷,劝阻不文明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