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承担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犬只收容、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做好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的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犬只经营市场、收容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查,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违法占道行为等工作,配合查处违法携犬出户、无证养犬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救治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做好本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