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养犬场所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犬只死亡、失踪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的,持收容救助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登记证注销后继续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该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