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湖泊水域设置排污口和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