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湖泊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合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单独收集设施,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新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已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没有脱氮除磷设施的,应当增设脱氮除磷设施。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当符合国家对回用水的要求。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