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湖泊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过量和不当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方式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