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要求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