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安全生产数据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