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