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指导与协调,推动解决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