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三)综合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四)根据同级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海洋综合执法、气象、轨道交通、邮政管理、港珠澳大桥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前款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并报请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

对新兴行业、领域,或者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