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