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社会共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