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省驻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中央、省驻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