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及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提高与港澳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