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包括风险防控、隐患治理、技术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科技信息化、硬件设施设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社会救援补偿资金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