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整治第九条有效黄河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应当设立界桩。依法设立的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