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河道岸线、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