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