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及大口井;(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