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弃置、倾倒、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固体废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污水;

(六)堆放、倾倒、掩埋、弃置、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弃置病死动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