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黄河滩区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滩区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安置、生态恢复的原则,保障黄河安全和滩地合理利用。

迁建安置后,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滩区内原住房以及附属设施,并对原有村庄占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