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或者未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告知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