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