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建设或者维修、养护相关设施设备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相关设施设备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上述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