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确保道路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收取占用费及收取标准和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占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收取占用费,应当单独立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监督。收取的占用费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对汽车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约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