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并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