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