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已经投入使用的物业,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书面申请。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相关业主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