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书面告知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业主大会。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