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