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