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保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贴和培训等支出。市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级各类资金对长城进行维护、修缮、开发和利用及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遗址公园等工程项目建设。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和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