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自治区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