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市、旗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发现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