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环境风貌的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和举报。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长城保护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箱,受理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行为的投诉、举报。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