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前,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开展长城点段保存现状、开放可行性、可承载的利用类型以及强度等专项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