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参观游览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避开长城本体,文化景观应当与其周边地形地貌相协调。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减少设置固定和永久游览设施,提倡使用易于安装、移动或者拆除的活动设施。

已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制度。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害。

参观游览区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