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院所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长城历史、科学、建筑、艺术、文化等研究工作,解读长城历史,挖掘和阐释长城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推动长城文化宣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