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保护机构。长城点段有实际管辖单位或者利用单位的,可以确定该单位为保护机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