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社会治理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