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呼包鄂乌社会治理区域协作,重点任务联推、体制机制联建,推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跨市域重大灾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一体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