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社会治理,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社会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