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