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县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规范化、实体化建设,承担矛盾纠纷调处、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稳定形势研判、指导协调调度、信息化应用等职能。乡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在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