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社会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

(二)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未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的;

(四)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